云南省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

行业资讯 2022-07-05   |  人围观

标签: 招标采购  云南 

为加强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6月23日至7月23日期间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招标代理禁止低价恶意竞争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登记设立;

有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设施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从业人员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熟悉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熟练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项目负责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直接关系人在本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担任领导干部的,代理机构不得承揽其父母、子女、配偶担任领导干部的政府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合理计算成本,自身市场价值应通过提升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来体现,禁止低价恶意竞争行为。

划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清单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清单,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和负面行为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检查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不低于已登记数量的5%。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清单: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将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等35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办理数字证书(CA)、提交必要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未经允许携带具备通讯、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进入封闭评标区(含隔夜评标区)等11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不良交易行为。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登记信息问题或负面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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