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信息登记和编码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10-08   |  人围观

标签: 信息登记  编码标识  云南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信息登记和编码标识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2020年云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云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及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主体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市场使用和流通各类材料、设备生产企业;

(二)经材料、设备生产企业授权提出申请的代理(经销)商。

二、登记条件及内容

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管理网《材料及设备信息登记系统》提示的申报材料及设备内容填报。

三、登记程序

(一)申报单位需注册/登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fcxjst.yn.gov.cn/)--科技与标准定额或云南省工程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管理网(https://www.ynbzde.com/)“材料设备信息登记系统”进行在线申报。

(二)信息登记资料将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的申报企业须报送纸质资料予以确认。

(三)信息登记确认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发放电子登记证书和编码标识,有效期2年

四、信息更新及信用管理

(一)信息更新

1.当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变更流程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提交相关资料。

2.己取得电子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登录信息系统,对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新。

(二)信用管理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登记信息:

1.国家与云南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2.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3.提供的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4.未取得或被注销属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

五、相关要求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属地企业进行信息登记。

(二)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信息登记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使用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含地方标准)、绿色建筑技术与建材推广目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购获得编码标识的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并对其负责。

(三)材料、设备生产信息登记为自愿原则。

(四)申请信息登记的企业应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戒并纳入失信行为名单。

(五)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结合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鉴,0871-64320641。黄轩,1388827992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0日


来源:云南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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