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供应商投标前委托同一人报名,构成串通投标吗?

招投标知识 2022-12-01   |  人围观

标签: 供应商  投标  串通投标 

  案例回放

  2022年2月,某职业学院病原微生物体外抗生素敏感实验分析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数量为3台,采购预算共计299万元。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提供报名资料的原件,同时提供报名资料的复印件1套(加盖公章),资格文件不全者拒绝接收,本项目只接受现场报名。报名材料包括:(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明;(4)报名人近6个月内任一个月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资金的凭证。A供应商、B供应商共同委托陈某按照要求提供了报名材料并获取了招标文件。

  随后,A供应商、B供应商进行了投标,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A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陈某(与报名时的陈某为同一人),B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白某。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B供应商报名时委托同一人即陈某,应当认定构成串通投标,两家的投标应认定无效。

  问题引出

  两家投标人在报名环节委托同一人报名,构成串通投标吗?

  专家点评

  某业内专家认为,现阶段购买标书、邮寄质疑投诉等非直接参与项目投标的情况,都不好界定围标串标。虽然本案例中A供应商和B供应商确实进行了投标,但A供应商的授权投标的代表为陈某(与报名时陈某为同一人),B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白某,A供应商、B供应商的授权投标的代表并不是同一人,因此两者并不构成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信息网特约专家谢言俊提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注册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作为购买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本案例中,设置了报名作为购买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的做法是违规的。A供应商、B供应商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来判断。本案例的情形A供应商、B供应商委托同一人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是否属于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呢?87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即委托同一人代理投标事宜指的是办理投标的投标人为同一人才构成串通投标,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并不属于办理投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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