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云南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为什么会有骗取中标的重大嫌疑?
资格预审合格后,投标时,代理商改变所代理的设备
案例>>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 ,招标公告要求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资格条件中允许代理商代理生产厂家设备投标 ,但必须有生产厂家的授权(针对此项目授权书 ),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了资格审查 ,有两家生产厂家及一家代理商满足资格条件要求;招标公司按照招标公告的开标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代理商提供的厂家产品不是资格预审时的同一生产厂家 ,授权书却没有改变,经过与招标人确认,更改代理产品并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决该代理商投标。
分析>>
资格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代理商必须取得该项目的代理权 ,出具生产厂家的授权书,代理商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进行投标 ,其资格条件已经不满足该项目的要求,且具有骗取中标的重大嫌疑,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强制潜在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案例>>
某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于该项目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设计部门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为不得低于二级资质。有 A、B、C、D四家单位参加投标,A、B、D三个投标单位符合资质要求,且施工力量、施工工艺与水平以及业绩上都相差不大,C单位资质为三级。经C单位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100如果不接受与C联合体投标,则选择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当时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承诺将部分工程交给C单位施工,于就是A与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中标后,因A公司与C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就招标提出质疑与申述。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与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与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中标的机会 ,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 A与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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