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嫌疑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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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及其代理商共同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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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设备招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代理商代理的厂家与其代理品牌的生产厂家同时在同一标段投标。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允许生产商或其代理商参与本次投标,但不准同时在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因此,将该代理商与生产厂家作否决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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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投标商不认真对待其投标项目,明显具有围标的嫌疑,评标委员会否决二家的投标资格,就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串标黄牛”串通投标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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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公开招标,划分东、西两标段,公告发出后,两个标段报名参与资格预审的有多家企业。资格预审后 ,东标段有 16家企业、西标段有 17家企业取得投标资格。王某、徐某与吕某三人为谋取暴利,密谋串通33家企业,承诺支付每家陪标企业好处费XX万元,开标前入围的 33家企业被全部串通。商务标报价均由王某确定,并由王通知各企业分别填写。东标段开标,业主单位最高限价为510万元,中标价为499万元,由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西标段开标,业主单位最高限价为710万元,中标价为699万元,由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王某,徐某与吕某三人从中标单位索取了50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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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屡屡遭遇黄牛非法串标。主要原因在于招投标过程中实施资格预审以及挂靠企业。按照招投标的相关程序 ,招标人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剔除资格条件不符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投标人。而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在招投标活动中,业主单位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中,哪几家企业符合投标资格并入围参加投标。
正就是这一程序,使得任何一家入围企业都可以非常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究竟有多少家竞争对手,这些对手又分别都就是哪些企业,从而为彼此间串标提供了可能。一名黄牛同时联系挂靠多家企业的情况,为串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资格预审后,采用随机方式选取合格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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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项目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报名时间截止时,共收到13家潜在投标人的报名。资格预审完毕后 ,除了H公司因为一项资质的证件没有通过主管部门的年检而被淘汰外,其他12家企业都顺利通过了资格预审。考虑到如果12家企业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一天的评标时间可能不够,而代理机构的评标费用又非常有限,代理机构决定通过摇号的方式在通过资格预审的12家企业中确定6家参与最终的投标。
对于代理机构的这项决定,12家企业都表示认可,都认为摇号就是一种机会均等的做法。于就是资格预审结束的当天,便在12家企业有关代表的监督下组织了摇号活动。随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参与资格预审的13家企业都纷纷前来购买,代理机构拒绝了" H公司与通过资格预审但摇号没摇中的 6家企业”的购买要求。这7家企业都当即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联名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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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上述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1、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中代理机构拒绝向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就是否合法?
2、资格预审合格后,代理机构可否再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可以参与投标的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所以上述案例中采购中心拒绝向H公司出售招标文件的做法并不违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就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投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所以代理机构摇号确定投标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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