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甄别合格投标人?

招投标知识 2022-12-10   |  人围观

标签: 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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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在开标现场发现二个投标人的联系人为同一、名字为同一个人,经过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确认后,投标人自已承认代理二家的生产商的设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二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②某单位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专家发现三个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容关键环节一致性比较高,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属性显示:三个投标文件为同一作者制作、最后一次保存日期为同一天、最后一次打印时间为同一天且彼此相隔不到10分钟,三份投标文件中相对应部分容的标点符号及错别字都惊人的一致,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三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③某单位设备招标,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评标专家发现在某一标段,三家投标人用同一传真一次将三家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传到招标公司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取消三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④某单位工程设计招标,招标公司在查看保证金时发现,有二家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人的私人账户汇出,评标专家确认保证金汇款底单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法律规定取消这二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围招标投标法实随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技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在招标工作中还存在以下情况: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装订顺序相同、排版相同;不同投标人文件相互混装或相互盖错公章等。这些都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资格预审把关不严,评标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投标人

  案例>>

  某单位扩建项目招标,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方式进行,项目共8个标段,招标人在开标前20天组织了资格预审,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准时参加了开标大会。评标过程中评委发现了如下问题: 1标段某设备采购,A公司、B公司投标文件中无产品制造许可证; 2 标段某设备安装,C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不合格、D公司无类似工程业绩; 8标段某设备更换,E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于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所以开标后无法用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决上述投标人的投标。因为资格预审的失误,给项目评标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并导致部分标段流标。

  事后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招标人为达到意向单位通过审查的目的,并没有对外邀请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相关存档文件中外聘中立专家签字皆由招标人本单位员工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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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所以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是招标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因为资格预审这项工作直接影响到最后的中标结果所以招标人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上述案例中招标人用本单位员工代替外聘专家签字明显违反了本条规定。招标人应聘请足够数量的、符合条件的技术经济专家参与审查。审查过程中专家评委应严格把关做到审查流程严谨、审查资料齐全。既不能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又不能让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蒙混过关。

  “恶意低价投标”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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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预算金额120万元。某投标人以最低报价65万元中标。在商谈合同时,中标人代表以向项目负责人支付2万元回扣为条件,要求降低质量标准供货并无条件通过验收。遭到拒绝后,中标人一直拖延,拒签合同,影响项目施工进度,招标人蒙受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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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低价投标”通常是投标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投标策略的应用,投标人先以“低价”作为诱饵和手段,抢夺中标机会,在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以各种理由强调其履约困难,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以弥补其不合理低价的损失。如果业主单位不能满足中标人的要求,中标人通常会采用以下应对措施: 1、 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提供伪劣货物、服务和工程,以牺牲工程质量的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创造盈利空间。2、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或者供货、服务时间,恶意增加业主单位的进度压力,迫使业主单位妥协。3、创造解除合同的条件,人为恶意地提前终止合同,以减小其履约成本,迫使业主单位重新选择施工单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恶意低价投标”现象时,招标人要依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予以处理。具体做法如下:

  ①如果经分析认为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或者招标人确定的标底与市场价格不符,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是因招标方原因造成的,或者投标报价虽然较低,正常程序继续进行评审,不必采取其他的特别应对措施。

  ②如果经分析后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存在恶意报价可能性的,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对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③如果出现大面积、多家的投标人以不合理的低价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被怀疑的每一份投标文件, 查找投标文件中或者多份投标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详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和第40条),发现存在串通投标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串通投标行为,否决所有涉及的投标文件。

  在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况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做否决投标处理后,将不再对评标活动产生影响,有效解除了“恶意低价投标”对评标活动的干扰。对于第3种情况,投标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将其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中,取消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情节严重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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