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一、具体归纳如下: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二、具体分析上述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即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而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
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情形(即可以认定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形):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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