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投标文件误差

招投标知识 2022-12-03   |  人围观

标签: 投标 

  投标报价书漏项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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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单位设备招标,招标文件报价范围明确指出总报价包括设备费、安装工程费。审核投标文件时,评委发现A公司的投标价在设备费中有漏项3000元,B公司的投标报价在安装费中有漏项7000元。招标人认为: A公司和B公司报价有漏项,应当以不响应招标文件和重大偏差为由,建议做无效标处理。专家则不同意招标人意见,因为报价有漏项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为无效投标,不属于符合性检查内容,提出以下3种处理意见:第一种: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澄清要求,要求其做出书面澄清:第二种:按报价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如A公司或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修正后的评标价处理。第三种:按报价最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如A公司或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没有修正的投标价处理。最后,采购人和评标专家讨论后,采用了第三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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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最初的处理意见不要因为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漏项就是无效标,因此漏项不属于符合性检查的内容且漏项数额较小,不能列为重大偏差。

  专家的第一种处理意见违法,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澄清要求,要求做出书面澄清,澄清补正后,实质性地改变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这违反了财政部18号令中有关澄清的规定,所以漏报项不宜要求澄清。投标价属于实质性的内容,不能修改,澄清只能针对明显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第二种和第三种处理意见,按报价最不利于A公司和B公司处理,投标价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的最高值,以此作为评标价,这样处理对其他投标单位是比较公平的。但由于招标文件对清单和报价范围已明确要求,投标人漏项、未报价,应视为此漏项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其风险应当全部由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自己承担,不得再额外增补费用。如A公司和B公司中标,合同价按修正后的评标价处理,是不公平的,应当按照第三种处理意见,合同价按没有修正的投标价处理。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加入以下限制条款以避免出现漏项问题时缺乏操作依据:

  第一,在评标标准中明确规定,如有漏项的项目以其他投标人该项的最高价修正其投标报价,形成评标价,若其仍然获得中标资格,该项目的中标价为其原投标报价,其漏项部分风险自担,视作漏项部分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根据原投标价签订合同。

  第二,仅允许一定价格偏差范围内的漏项,超出范围的则按无效标处理,如可以规定漏项价格超过总价的5%以上的属于无效投标。

  第三,对按项目清单报价的项目,可以规定若投标人出现漏项,就是无效投标。或对于价值较大的项目或设备,直接规定漏项超过几项,即属于无效投标。采取上述二、三的方法,可以防止失误或恶意报低价的行为。

  投标文件出现算术性误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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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单位施工招标,有三家投标单位,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投标人丙的投标文件中《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出现计算错误,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但计算出的税金金额错误,且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税金计取标准,其中四名专家认为应当视为算术性错误,可以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另一名专家则认为应当视为低于法定标准计取税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做废标处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认定丙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为算术性错误,并进行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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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判定废标时,既要考虑如果判定为废标,对废标的投标人是否不公平,还要考虑如果不判定为废标,对其他投标人是否不公平。只有当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时,才可以判定废标。对于废标原因较牵强的投标更不能轻言废标。本案例中投标人丙《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算表》中计算基础和费率正确就足以证明投标人并不想降低法定计费标准,完全有可能是因为对计价软件操作不熟练或操作人员人为失误导致。该投标如果被判定为废标,一旦投标人以计费基数和费率正确为由进行质疑投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将很难给以令人信服的答复。因此,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只要招标文件允许,评标委员会都应当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投标人提供两套投标方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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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单位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招标,在开标过程中,唱标人发现一家投标人在投标一览表中提供了二个方案,并分别进行了报价,唱标人对二个报价正常唱标。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确认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备选方案,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也没有注明主、备选方案,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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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二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或者高于投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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