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一个采购包被认定串标,另一包中标是否有效?

招投标知识 2022-12-03   |  人围观

标签: 采购包  串通投标  投标无效 

  【案例回放】

  2022年5月,某高校女生宿舍楼学生公寓床采购项目,预算847.04万元,分两个采购包公开招标,采购包一预算490万元、采购包二预算357.04万元。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同时投了两个采购包。中标结果公布后,A供应商成为采购包一中标人,采购包二的中标人为B供应商。合同签订前,A供应商被举报,原因是在对采购包二投标响应时,A供应商和 C供应商、D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

  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但未发现A供应商参加采购包一投标时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证据。7月10日,财政部门针对A供应商和 C供应商、D供应商在采购包二的串通投标分别做出罚款5‰、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即日起生效。

  【问题引出】

  1.该供应商因采购包二串标被处罚,影响其采购包一中标吗?

  2.供应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影响其之前的采购活动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采购包是政府采购最小的合同单元,一个采购包对应一个政府采购合同,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一到多个采购包,相应的也就会有一到多个政府采购合同。每个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具有独立性,因此,即便是一个项目,不同的采购包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的限制条件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一个采购包中受到的限制,并不影响该供应商在另一个采购包里的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的供应商串通投标其中标无效,仅针对其参加的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但没有串标的包,其结果是公平竞争产生的,如果该供应商中标则其中标资格应该保留。具体到本项目,该供应商在采购包二的串标行为不应影响其采购包一的中标资格。

  问题二:A供应商参加采购包二投标响应,和 C供应商、D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构成串通投标,财政部门予以罚款5‰、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也是合规的。但A供应商被处罚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从其被处罚之日起生效,不影响之前参加采购包一投标、开标评审。财政部门在调查中,也未发现A供应商参加采购包一投标响应时存在违法违规证据,因此,应当认为A供应商采购包一投标、中标结果有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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