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能要求公布评审全过程吗?

招投标知识 2022-12-06   |  人围观

标签: 投标 

  案例回放

  某市公安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智慧警务建设项目,中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A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A公司又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内容包括:专家有明显偏向性。请求公布评审全过程(包括评审技术方案、现场阐述等环节)和具体得分明细(包括各专家打分表、分项得分表等)。

  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评审现场存在评审专家就各投标人现场阐述情况进行讨论和分工评审的情况。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问题引出

  1.投标人能要求公布评审全过程吗?

  2.评审专家能分工评审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有权了解相关情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赋予了供应商知情权,如明确了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法》在强调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也强调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公开。

  一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均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法律责任,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公开中标、成交结果,目的是让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内容,一般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另一方面,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在支持和鼓励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同时,也注重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信息公开,不得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公布。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一旦公布,其优势也许不再;对未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对其打击也是“致命性”的。因此采购活动中要对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评审技术方案、现场阐述等环节和具体得分明细(包括各专家详细打分表、分项得分表等)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评审过程,评审专家、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对此负有保密责任,且评审过程特别是评审技术方案等往往还涉及商业秘密,不宜直接对投标人公开;对于评分内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公开。具体得分明细不属于法定公示事项,采购人可以自愿公开。

  针对问题二,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兰萍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评标专家分工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违反了有关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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