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能要求投标人投标前有清扫设备吗?

招投标知识 2022-12-08   |  人围观

标签: 清扫设备  评审因素  歧视性条款 

  案例回放

  某地人民检察院2022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34万元。A供应商质疑后因不满采购人答复,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审表中,企业服务保障对企业中要求投标人具有以下全部服务设备得6分:全自动驾驶式洗扫一体机1台、液压升降平台1台、驾驶式电动尘推车1台、多功能洗地机1台、清冰机5台、大型道路清扫机1台。(上传公告之日前购买以上自有设备发票扫描件,并承诺上述设备投入本项目使用,否则不得分),有潜在指向性,对潜在供应商参与此项目具有排斥性。

  当地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物业项目可以要求投标之前就有清扫设备吗?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中对评审因素和资格条件的设置,不但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还要与履行中标或成交合同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虞靖彬介绍,在上述案例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拥有10台清扫机器,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履约,按照每台机器平均两万元计算,投标人就要花费20万元购置清扫机器,如果投标人没有中标,更是大大加重了投标人的成本,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侯宏伟表示,虽然清扫机器是履行物业项目必需的设备,但不是一定要购买,租赁也可以,上述案例中,要求投标人上传公告之日前购买并提供发票扫描件,这明显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背了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侯宏伟建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承诺制,要求投标人在中标一段时间内购买或租赁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清扫机器,用于完成项目服务,如果中标人没有履行承诺,则取消中标资格。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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