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云南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采用竞争性磋商被举报,采购方式使用合理吗?
案例回放
某地环卫项目采购,在发布采购公告阶段就被供应商举报,采购活动已被暂停。这是怎么回事?这是一个包括“可卸式垃圾车6辆,可卸式垃圾箱150个”的项目采购,采购预算金额140万元。
此项目被供应商举报,供应商在举报中称,此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此项目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的产品属于市场上普遍投入使用的定型产品,采购文件设置的各项参数的范围和预算金额也固定,所以本项目并不适合也不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问题引出
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那么采购人自行选择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呢?
专家点评
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有关人员认为,此项目预算金额140万元,在当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因此,采购人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即可,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
既然可以自行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那么,此项目采购人自行选择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呢?
“不采用公开招标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随心所欲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如果可以随意选择,那采购人都选择单一来源可以吗?当然不行。法规已经规定了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各自的适用情形,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特点看适用哪种采购方式,不能滥用。
2015年,财政部办公厅就此问题发过一个回复函,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中提出,“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业界专家认为,此项目属于货物采购,采购需求明确,确实不太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都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但环卫车以及环卫设备基本属于定制专用车辆,采用竞争性谈判可能更为适合。
法规链接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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